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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乡饮酒礼乐制的构建和实践困境以湖北府县(4)

来源:湖北农机化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6-24 14:18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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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据《黄梅县志·乡饮酒礼》按文描述,清初黄梅县曾有六十余年不举办乡饮酒礼,至乾隆十九年(1754 年)开启盛典。诉其原因也归结为:“非尽长民者厌

据《黄梅县志·乡饮酒礼》按文描述,清初黄梅县曾有六十余年不举办乡饮酒礼,至乾隆十九年(1754 年)开启盛典。诉其原因也归结为:“非尽长民者厌于事,安以无其人详报宾介”,即责任不在于长官,而在于无人举荐贤者宾介。后续梅邑也多有空缺此典。至乾隆五十四年(1789 年)重修志书时,撰书之人“载诸邑乘并绘以图,俾来者有所持”[14]35—36,即综合当时的礼法而形成上述礼仪内容。因此,《黄梅县志·乡饮酒礼》所描述的礼乐行为,可能曾经在乾隆十九年(1754 年)盛典中呈现,也可能仅仅是一种文人理想中的“礼乐景观”。从湖北黄梅县来看,地方政府意识到地方史志应录入乡饮酒礼,使礼乐制度完备,但实际上地方乡饮酒礼是长期不举行的。清代湖北地区的乡饮酒礼在康乾时期兴起,但整体是一种颓败的局面。

三、清代湖北乡饮酒礼的衰落

清初顺治元年(1644 年)十月,朝廷规定京府及各直省、府、州、县乡饮酒礼,沿用明制。清初湖北府县各地也渐次恢复乡饮酒礼。顺治年间,各地区开始有相关支出款项的记录,如顺治十八年(1661 年)《远安县志》记录乡饮两次,计银八两。从银钱支出来看,清代乡饮酒礼在明代基础上,于顺治十四年(1657 年)裁银近半,约每次乡饮银为三四两,直至光绪年间均未变动。康熙时期,湖北府县各地开始有宾耆的选举。如康熙三十三年(1694 年)《潜江县志·选举志》中专立宾耆,入册者三人,分别是康熙十二年(1673 年)李之洵和张澜芳,康熙十五年(1658 年)凃奠祚。[15]三位皆是入《潜江县志·人物志》的士绅,符合乡饮宾的礼法要求。但是,从康熙十五年(1658 年)至三十三年(1694 年),十八年间未有新添,仪式是否经年如常仍存疑。虽然顺治年间府县已然有了乡饮支出,但并不意味着乡饮酒礼可以按期举行。首先,顺治时期府县志没有乡饮酒礼仪式的记录,如《远安县志》虽有银钱支出数额,并没有记录相关礼仪。康熙年间,笔者所见22 种府县志也仅有《武昌府志》《汉阳府志》《咸宁县志》《云梦县志》《京山县志》《监利县志》和《黄陂县志》7 种载有乡饮酒礼的礼仪,涉及用乐的志书6 种。《武昌府志》《汉阳府志》所录仪式和用乐皆不全面,说明清初各地对乡饮酒礼礼仪不甚了解,如康熙《孝感县志·学校》并未记录本朝所用仪式过程,而是指出“乃今世所行与各州县志所载,因仍错迕,无所遵从”[16]49。

明清时期乡饮酒礼的实施一直存有弊端。康熙《汉阳府志·赋役志》载:“乡饮酒礼古重典也,迩来士习大坏,视为垄断做举者,耆宾不论年龄、履历,惟家道丰约,虽厮隶徒流苟,拥巨资即俨然得为乡宾,冠带赴宴。名器之滥极矣,所亟宜大创者也。”[17]39—40乾隆《汉阳府志》照原文抄录。明万历四十一年(1613 年)《汉阳府志》也有类似记录,后文还列举了冒名之人、事。清康熙朝、乾隆朝《汉阳府志》皆是照录明代旧志言论,除了古代志书沿抄旧志的传统,也说明明代乡饮酒礼的弊病在清代仍有延续。关于用乐,此时连顺天府尚未有乐,湖北府县当也无乐,所记录用乐者,也为志书各自具文抄录,因而用乐也无统一之说。

雍正初年,清政府颁布的上谕指出,各地乡饮酒礼年久“视为具文”,并饬令加紧举行。而乾隆时期礼乐建构最隆。因此,雍乾时期湖北府县举行乡饮酒礼的记录明显增加。湖北府县志书职官和人物志章节多有乡饮宾耆的记录,乡宾的资格是作为人物品德彰显的重要内容。部分志书还有专节涉及本地乡宾人员,如乾隆四年(1739 年)《蒲圻县志》乡饮酒礼仪注后专附乡宾28 人;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蕲水县志》“乡宾”列有介宾9 人,耆宾11 人,总计20 人;乾隆二十八年(1763 年)《东湖县志》“乡饮宾”列有34 人;乾隆五十九年(1794 年)《江夏县志》“乡饮附”列有大宾11 人,耆宾12 人,介宾14 人,总计37 人。由于乾隆朝对于礼乐的重视,此时期乡饮宾有了逐步增加的趋势,但也不太可能按制完成一年两次的乡饮活动,有些地方仍然长年不举行。如清乾隆六十年(1795 年)《石首县志·建置志祀典》载:“乡饮之礼虽有其文,亦多废而不举,今取群祀之见行者,载其制度以备稽考,而仪注乐章在所略焉。”[18]10查此志书人物志,至清乾隆年间,列有曾为乡饮宾者5 人,其中1 人固辞不获,年代可考有乾隆四年(1739 年)、乾隆二十五年(1760 年)两次乡饮酒礼。乾隆十八年(1753 年),陕西布政使张若震奏言各省举行乡饮酒礼仍存在礼仪不统一和频年不举等现象,尤其列举了举乡宾的种种问题。是年五月,礼部复议督府转饬各府县遵照定例。[19]408显然,陕西布政司所奏议之事,不仅在陕西,也是当时清王朝各府县均多见的现象,康乾盛世尚且如此,何况后来不及者了。

文章来源:《湖北农机化》 网址: http://www.hbnjhzz.cn/qikandaodu/2021/0624/1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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